关于开展全省建设施工企业质量员资格申报和复检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监〔2012〕26号
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华北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人员行为,保证施工质量,决定开展全省建设施工企业质量员(原质检员)资格申报和复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员的基本条件
质量员岗位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等4个类别,所有岗位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质量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质检工作10年以上;并参于过2项以上省优工程。
2、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已通过质量员上岗培训考核。
(二)二级质量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质检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4、已通过质量员上岗培训考核。
(三)三级质量员的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
2、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4、已通过质量员上岗培训考核。
二、申报程序(注意各县市区内所属施工单位先报到各质监站,由各质监站统一送到市质监站,联系电话:2190207。市区内施工单位报到市质监站质量管理科,联系电话:2190215)
新申报质量员资格的人员须符合质量员的基本条件。申请质量员资格复检的人员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资格证书》,且在2010年复检合格。2010年未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质量员需重新申报质量员资格。
(一)新申报和申请质量员资格复检人员须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质量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附1寸免冠照片1张。变更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在报名时需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材料和新单位聘用证明材料。
(二)申报质量员资格和申请质量员资格复检人员均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设区市质监站统一报名,并填写报名汇总表。资格复检人员报名时附带原《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资格证书》。
(三)各设区市质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申报人员和申请资格复检人员进行审核并汇总,建立施工企业质量员台帐。
三、组织管理
(一)各设区市质监站负责本设区市范围内(含所辖县、市)建设施工企业质量员资格申报和复检的申报、审核、汇总、考试等相关工作,并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重点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省质监总站负责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考场巡视、证书手章发放等工作。
(二)外省施工企业已取得本省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的到各市质监站备案并接受管理,拟取得我省施工企业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的参照我省施工企业质量员办理。
(三)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考试,采用统一准考证样式(见附件1)。各设区市质监站根据本市新申报人员和申请复检人员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报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报省质监总站,省质监总站统一配发培训教材。新申办人员与复检人员考试内容有所不同,需分别安排考场,各市在制定考试计划时要统筹考虑。省质监总站邮箱.
(四)各设区市质监站要抓紧组织考务工作,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考试各项工作,考试成绩记入施工企业质量员新申报人员汇总表和复检人员汇总表报省质监总站,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其它事项
(一)申请参加质量员资格考试人员交纳考试教材费、考务费、证书费等,新申办质量员资格人员 208元/人,质量员资格复检人员110元/人。
(二)各设区市质监站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明确专人负责质量员资格申报和复检工作,11月 22日前将负责人姓名及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报省质监总站。
(三)省质监总站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研究会具体负责本次质量员资格申报和复检工作,各设区市质监站可委托省工程质量研究会驻各市办事处具体负责本次质量员资格申报和复检工作。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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